2026 年 10 月 6 日,越南税务总局发布 Công văn 7403/CT-TMĐT,把一个长期模糊的问题定了性:个人在电商平台、数字平台上做联盟营销(affiliate)、数字内容创作、产品推广,从平台或品牌方拿到的钱——只要不是劳动合同项下的工资——就是经营所得,不是工资薪金。个税税率 5%。这份公文是回复工贸部电商与数字经济局和 TikTok Shop 越南的请示发的,但口径适用于所有平台的创作者、KOL/KOC 和联盟推广者。
为什么是 5%:法律链条
《电子商务法》(Luật 122/2025/QH15)第 3 条第 14 款把"电商联盟营销服务"定义为通过链接、推荐码等方式与电商平台关联的广告服务;据此,联盟活动归入"数字信息内容产品与服务(娱乐、电子游戏、数字电影、数字图片、数字音乐、数字广告)"组别,适用《个人所得税法》(Luật 109/2025/QH15)第 7 条第 3 款 đ 项的 5% 税率。同组服务按直接法计的增值税率也是 5%。对比一下:普通服务个税只有 2%——内容与广告数字服务被单列为 5%,这正是联盟收入的适用档。
平台怎么扣:5%+5% 逐笔暂扣,但不是最终税额
按 NĐ 252/2026/NĐ-CP 第 43 条,同时具备在线订购和支付功能的平台运营方(Công văn 7403 点名的就是 TikTok Shop)必须对平台上的经营个人代扣、代申报、代缴纳:每笔交易代扣应纳增值税,每笔付款代扣个税。对联盟/创作者收入,落到数字上就是每笔发放先暂扣 VAT 5% + PIT 5%,合计 10%。
但注意两个字:暂扣。税务总局已明确,平台按交易扣缴只是预先履行纳税义务的机制,不改变按年确定最终义务的方法。最终税额看你全年总营收:按 NĐ 141/2026,年营收 ≤ 1,000,000,000₫ 的经营个人,VAT 和 PIT 全额免除——被暂扣的钱在年度汇算时抵扣或退回;营收 1–3 tỷ 的,个税只对超过 1 tỷ 的部分按 5% 计(VAT 仍按全额营收 5%);超过 3 tỷ 的强制按利润法计税。
实例测算:月佣金 20,000,000₫,经平台发放
创作者要做的 4 件事
- 先做税务登记:免税不等于免登记。经营个人须按 NĐ 68/2026、NĐ 141/2026 登记、申报;税号就是个人身份识别号。
- 收好平台的扣税凭证与付款明细:年度汇算抵扣/退税全靠这些单据,少一张就少退一笔。
- 年底必须汇算:暂扣 ≠ 结清。年营收 ≤ 1 tỷ 的人,不汇算就拿不回被暂扣的钱。
- 品牌直付的钱换个口径记:不经平台支付功能、品牌直接付的佣金没有源泉暂扣,但年度义务同框计算、自己申报;另要注意——未做经营登记、直接向客户提供服务的报酬,可能被认定为工资性报酬、按 10% 扣缴(NĐ 253/2026 第 8 条第 2 款 c 项,每次支付 ≥ 5,000,000₫ 起扣)。
两个常见误区
误区一:"被扣 10%,我就是按 10% 交税了。"错。10% 是 VAT 5%+PIT 5% 的逐笔暂扣合计,最终义务按全年营收重算:≤1 tỷ 全免,1–3 tỷ 个税只对超出部分计 5%。
误区二:"我没签合同、没注册,就不算经营。"错。Công văn 7403 的定性看收入本质,不看你有没有登记——没登记只是让你多一层被按工资口径 10% 扣缴和补登记的风险。